本案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定遇天災停止上班、勞工無法出勤時,雇主應照常發給工資,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雇主就照常或加倍發給的工資與交通津貼,可在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提案理由是現行法未明文規範天災時的出勤與工資義務,盼減少勞資糾紛、保障勞工。
能幫助到什麼
讓勞工在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不出勤仍可領取工資且免被迫補班,並以租稅減除作為雇主負擔的部分配套,期降低天災出勤的人身風險與勞資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勞基法》適用的勞工與雇主、特定行業(如保全、運送)勞工及勞動與稅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新增天災停止上班時雇主照常給薪、不得強迫補班或為不利處分,及雇主相關工資與交通津貼得於150%限度內自營所額減除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化天災假工資與保障、避免勞工冒險上班、減少勞資糾紛;疑慮:企業薪資成本與行業差異、租稅減除的稅損,以及是否應由立法統一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天災假」修法重點在工資由誰負擔,留意給薪義務與租稅減除的搭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