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稅法對捐款給公立學校可全額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但捐給私校受到較多限制。本案主張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或非指定)捐款給學校法人或私校時,也能比照全額扣抵,以提高大額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可望讓有意捐款的個人與企業獲得更大稅務誘因,並協助受少子化衝擊、經營困難的私立學校增加財源。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與學校法人、興學基金會、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以及稅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將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校之捐款(含指定與非指定),於申報所得稅時皆可全數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公私校捐贈待遇不公、提高捐款誘因、緩解私校財務壓力;疑慮:恐減少稅收、是否變相補貼私校、可能成為節稅工具且財政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式支出涉及國庫收入,建議一併留意行政院或財政部對稅損規模的估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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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在少子化衝擊下,私立學校經營愈來愈困難,為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私立學校的意願,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少子化趨勢下,私校經營愈來愈困難,加上漲學費很困難,而法律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私校又有很多限制,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於私立學校的捐贈,無法比照辦理,私校明顯受到不公平對待。
二、建議修正私立校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內容,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發展,並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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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私立學校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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