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超明等17人提出電業法第49條修正草案,規範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的組成方式,並要求審議會關於電價調整的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立法理由是電價影響物價與民生甚鉅,主張加強立法院監督、避免行政權濫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電價調整將納入立法院審議監督,主張可強化民意參與電價決策。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電力消費者、台電與電業者、經濟部及電價費率審議會、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9條,規範審議會由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5名組成、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價影響民生重大應受民意機關監督、防行政濫權;疑慮:立法院審議恐使電價調整政治化、影響時效與專業審議獨立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涉及行政與立法權限分配,可留意對電價調整時效與獨立性的審議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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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7-12,2024-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蘇清泉等17人,鑑於電力為重要民生需求,而電價之變動對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影響至鉅。然電價之調整,僅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實施,無須經立法院審議監督,恐致行政機關濫權。爰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審議會組成之方式,前揭審議會之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以彰顯民意及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濫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調漲電價,漲幅達百分之十一,消費者物價指數預估將提升百分之二,無疑加重民眾之負擔及提升民生痛苦指數。故電價之調漲嚴重影響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此項重要民生政策異動,應經代表民意之立法院加以審議,非僅由行政機關組成之審議會單獨決定。
二、另蔡英文政府執政迄今計調漲四次電價,為歷任民選總統中,調漲電價最高,囿於現行規定,電價等之調整皆由經濟部召開之電價費率審議會決議後實施,其決議內容無須立法院監督,恐致行政機關濫權。爰此,增訂規範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應由政黨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五名組成;另所邀集之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該審議會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以彰顯民意及避免行政機關恣意濫權。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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