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廟宇香客大樓等)取得旅館業登記的期限。提案指出原訂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截止,但多數單位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疫情影響難以如期取得,盼將輔導期限自修正施行日起展延至十五年(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讓尚未完成旅館登記的特定住宿場所有更長輔導期間取得合法證照或轉型,避免屆期停業影響員工生計與既有住宿服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經營者與員工、住宿使用者、合法旅館同業及觀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將取得旅館業登記的輔導期限展延(自修正施行日起十五年內,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障礙多源於土地分區管制與疫情而非業者,強制停業恐損及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疑慮:長期展延恐形成與合法旅館的差別待遇,須兼顧旅客安全與公平競爭。(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並列比較各版本展延年限與管理方式,並留意土地分區等根源問題是否一併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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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委員會發文2024-11-27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顏寬恒、張嘉郡、蘇清泉、林沛祥、馬文君、廖偉翔、鄭正鈐、黃建賓等38人,鑑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規定,交通部觀光署將於民國(下同)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特定對象(如:救國團)住宿之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業部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等),應取得旅館業登記,未完成者,不得繼續營業。惟全球遭新冠疫情肆虐至今,前諸對象因申請資格、營運不濟、未符土地管制、都市計畫變更或建管法令等,難於十年內完成申請旅館登記,但如無即時修訂,將面臨停業,影響生計甚鉅。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日起十五年內(展延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前),輔導前諸對象取得合法證照或轉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以維護員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一百零四年,經立委提案,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於同年二月四日公布「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修正案」,適用對象諸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業部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十二類單位團體,應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二、因新冠疫情肆虐,且部分單位申設旅館使用土地仍於國土管理署審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中(依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需四至七年,始得完成相關土地變更),致使上述單位未全數完成旅館業設立登記,加上配套法令未臻完善,侵害人民依憲法享有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權益甚深。
三、交通部雖予上述單位十年緩衝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惟修法通過迄今已九年,僅個位數順利取得旅館執照,多數仍未取得,主因「受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顯見短期內「依法申請仍無法如期取得旅館業登記」,錯不在上述單位,故此,主管機關實不應強制勒令轉型,阻斷特定住宿場所(如:救國團)之生存,剝奪多數家庭賴以維生之工作權、財產權等,致使社會付出不必要之負擔與成本。
四、爰此,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日起十五年內(展延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前),取得合法證照,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以維護員工權益,亦保障勞工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權。
提案人
連署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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