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調整扣繳制度的扣繳義務人範圍。現行扣繳義務人包含營利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及自然人,草案增訂行政法人、信託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給付、以及破產財團管理人等屬扣繳範圍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行政法人、信託受託人等納入扣繳義務範圍,補足扣繳制度漏洞,有助維護稅收完整並使事責更趨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行政法人、信託受託人、破產財團管理人等新增扣繳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列行政法人、信託受託人、破產財團管理人等為扣繳義務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扣繳義務符合行政法上事責一致原則、強化稅收管理;疑慮:新增義務人的行政成本與責任風險、實務作業如何配合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修正有多案併行,可對照各案新增的義務人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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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發文2024-07-03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許宇甄等20人,有鑑於稅制健全、完善租稅公平,所得稅法目前採行扣繳制度,包含營利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及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增訂行政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行政法人等給付該款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稅額,為確保稅務扣繳義務的遵守,維護國家稅收的完整性,藉此加強稅收管理,提高稅務遵從度,並減輕稅務機關的稽查壓力。
二、為使扣繳義務人義務及責任更符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並配合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實務作業需要,行政法人、破產財團之管理人等應增為扣繳義務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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