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所得稅法,旨在提升包租屋主的所得稅優惠,以鼓勵更多屋主參與包租政策,嘉惠租屋族群。草案希望藉此減少租金、提升租屋者居住品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屋主及租屋族群,解決包租屋主對稅收優惠的疑慮,進而增加租屋市場的租屋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包租屋主、租屋族群及政府財政收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包租屋主的所得稅優惠,鼓勵更多屋主參與包租政策;疑慮:可能增加稅收損失,影響財政收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謹慎評估稅收優惠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包租媒合戶數未達政策預期,盼提升包租屋主所得稅優惠,嘉惠租屋族群,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內政部自2017年推動包租制度以來,迄今實際媒合戶數距離政策目標仍有相當落差。觀察其制度性瓶頸,最關鍵障礙在於屋主對「曝光租賃事實,將觸發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喪失」之高度疑慮。現行所得稅法所定自住要件,要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使用」,與包租政策本質相互排斥,屋主一旦將房屋投入包租,即喪失日後處分時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之適用資格。
二、屋主若將空屋以包租方式承租給租屋族,承租達6年,可適用自住者之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藉此提升屋主承租意願、租屋市場租屋量,進而降地租金、提升租屋者居住品質。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所得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