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將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特定私校的捐款,提高為可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損失(限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教學設備的現金捐贈),以與捐給公立學校的抵稅待遇衡平,並增訂防杜假捐贈避稅的但書及強化興學基金會「監督」授權。提案動機是鼓勵私人捐助興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個人與企業對私校大額捐款的誘因,協助私校充實教育資源,並使公私校捐贈抵稅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與興學基金會、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指定私校現金捐贈得全數列舉扣除或認列費用損失並限定用途)、增訂第二項但書(防杜不合常規交易避稅)、修正第四項(將「監督」納入授權辦法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公私校捐贈抵稅衡平、鼓勵捐資興學、強化基金會財務監督;疑慮:擴大抵稅將減少稅收,並可能被用於避稅,需要嚴謹的防弊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類修法可留意稅損估算與防弊配套是否並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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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蘇清泉、羅廷瑋等18人,為鼓勵私人捐助興學意願,協助私立學校募款以充實教育資源、提升教學品質,同時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用於特定之學校法人及學校,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於私人教育應予以獎勵或補助。惟政府財政困難,未能長期增加對私立學校之獎補助,故私立學校須仰賴校友及社會各界捐款挹注。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充抵捐款人之所得總額;指定捐款學校者,個人得充抵50%所得總額,事業得充抵25%費用。
二、然,捐款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給公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筆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
三、另依財政部函釋,對於公立學校「用於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捐款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故對於私立學校之捐款租稅優惠,亦應以指定用途為限;又考量非現金之捐贈價值認定不易,宜以現金捐贈為限。故比照公立學校限於指定用途始得列舉扣除、認列費用或損失,將對私校捐贈用途限於「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之現金捐贈」,併同刪除各款次。
四、為避免營利事業假借捐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名,與關係企業間違反營業常規之交易或行為,以達其規避稅捐之目的,爰增定第二項但書。
五、為強化興學基金會之財務監管功能,修正第四項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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