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增訂被保險人於妊娠期間因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提案動機是現行規定對因懷孕退出職場的女性勞工保障不足,懷孕而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訓練者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提案引用勞委會函釋作為實務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懷孕的失業女性勞工在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訓時,仍可請領失業給付,補強育齡女性的就業保險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懷孕的失業女性勞工、就業服務機構、勞保局與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增訂妊娠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的情形,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懷孕女性勞工的失業給付保障、回應育齡勞工需求;疑慮:請領條件放寬涉及基金支出與認定標準,需有明確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給付資格放寬可留意認定程序與基金財務評估是否並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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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徐欣瑩等17人,鑑於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或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有困難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仍可領取失業給付,唯對於女性勞工,其因懷孕因素致使其必須退出職場之保障嚴重不足,因懷孕而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女性勞工者,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爰此,為確保育齡女性勞工之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妊娠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也可以請領失業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5月12日勞職業字第0930203267號函「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30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2次之求職紀錄。
二、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或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認定有困難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者,仍可領取失業給付,唯對於懷孕女性勞工,其因懷孕因素致使其必須退出職場之保障嚴重不足,因懷孕而未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之女性勞工者,將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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