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擬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增列為公司登記的合法代理人。提案理由是中小企業實務上多委由記帳士辦理登記,而現行公司法的受託代理僅限會計師與律師,與《記帳士法》賦予記帳士辦理登記業務的規定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合法代理公司登記,呼應中小企業實務需求並落實記帳士法的執業範圍。
主要影響對象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會計師與律師、辦理登記的中小企業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於第三項增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擔任公司登記代理人,但依法應簽證或另有法令規定應由會計師、律師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中小企業委辦實務、落實記帳士法授權、保障記帳士執業權;疑慮:與會計師、律師業務範圍的界線、特定須簽證事項的把關、品質與責任歸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代理人資格修法可留意「哪些事項仍保留給特定專業」,這決定新增代理人的實際業務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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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鑒於記帳士是經考試院認證具備專門職業資格者,其證照考試內容包括公司設立流程相關法規(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為擁有專業知識之人士;另外實務上,中小企業亦大多委由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登記手續,並委任記帳士為其代理人。因此,應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納入公司登記的合法代理人之一,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得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和《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經國稅局核准登錄者,得在登錄執行業務區域內,並可執行第一款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有鑑於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辦公司登記及一般商業登記等情事,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登記之受託代理卻限於會計師及律師,有損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執業之權利。
三、基於實務上中小企業多委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設立公司之事實,為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及《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增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以擔任代理人,惟依法應簽證或另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會計師、律師辦理之相關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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