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盧縣一、蘇清泉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醫療法」第七十一條。現行多部法規要求醫療機構於主管機關需要時提供病歷等資料,且常須限期、大量提供(動輒數十至數百頁),成本由醫療機構自行吸收;本案擬讓醫療機構得依行政成本請求合理的工本費用。
能幫助到什麼
減輕醫療機構因應各項行政與救濟程序大量製作病歷所承擔的人力與行政成本負擔,使成本分攤較為合理。
主要影響對象
醫療機構、申請預防接種或藥害等救濟的民眾,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療法第七十一條,增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等資料時,得依行政成本請求合理工本費用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合理反映行政成本、減輕醫療機構負擔;疑慮:費用最終由誰負擔、是否墊高民眾救濟申請成本,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工本費若涉及民眾救濟申請,留意是否設有減免機制以免影響弱勢者求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等16人,鑑於《傳染病防治法》、《藥害救濟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等法規,皆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病歷等資料時,醫療機構必須提供病歷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多年來醫療機構雖積極配合政府各項行政措施提供就醫病歷,但例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即要求若疑似受害人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須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罹患慢性疾病者則須提供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相關病歷動輒數十頁甚至數百頁,且須限期完成,否則科以罰責(鍰)。又製作相關資料皆需人力及行政成本,該成本皆由醫療機構自行吸收,徒增醫療機構負擔,有所不公。為使醫療機構得依其行政成本請求合理之工本費用,因此,爰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醫療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