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調整碳匯、淨零排放、負碳技術等名詞定義並與聯合國氣候公約接軌,並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補助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與低碳資源循環利用。提案理由是僅徵收碳費不足以積極推動事業綠色轉型,盼以誘因促進二氧化碳資源化與淨零。
能幫助到什麼
投入碳捕存、負碳技術、森林碳匯與再生能源的事業可望獲得獎勵補助誘因;有助推動2050淨零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高排放事業、能源與林業相關產業、環境部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等條文,調整負碳技術、碳匯(刪去「自然」)、淨零排放等名詞定義並增列碳捕存、負碳等用詞,並擴大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獎勵補助對象;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碳費之外應有積極誘因、推動二氧化碳資源化、與國際定義接軌、助達淨零;疑慮:碳捕存技術成本與在地適用性、基金獎勵的財源與效益評估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碳費以外的補助誘因,建議對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現行碳費與基金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