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7380000

「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調整碳匯、淨零排放、負碳技術等名詞定義並與聯合國氣候公約接軌,並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補助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與低碳資源循環利用。提案理由是僅徵收碳費不足以積極推動事業綠色轉型,盼以誘因促進二氧化碳資源化與淨零。
能幫助到什麼
投入碳捕存、負碳技術、森林碳匯與再生能源的事業可望獲得獎勵補助誘因;有助推動2050淨零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高排放事業、能源與林業相關產業、環境部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等條文,調整負碳技術、碳匯(刪去「自然」)、淨零排放等名詞定義並增列碳捕存、負碳等用詞,並擴大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獎勵補助對象;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碳費之外應有積極誘因、推動二氧化碳資源化、與國際定義接軌、助達淨零;疑慮:碳捕存技術成本與在地適用性、基金獎勵的財源與效益評估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碳費以外的補助誘因,建議對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現行碳費與基金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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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楊曜、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等20人,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環境「減碳」必須回歸到事業生產過程的低碳轉型,將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下來,再進而導入循環經濟之再利用的途徑,也就是「二氧化碳資源化」,在過程中不可讓其逸散至大氣中。如同林業,林分在生長、撫育過程中吸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林分成熟後,林木收穫以木材方式把碳以另外的形式保存下來,原地接續更新造林,維持碳吸存不間斷;木材經過加工利用,以林產品替代「耗能、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本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惟倘若僅著重於「碳費」的徵收,則排碳依舊,對於事業綠色轉型進程仍未足夠積極。爰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事業綠色轉型,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鼓勵、獎勵「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將衍生之社會效益內部化,以實現本法「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宣示打造循環永續與韌性安全的社會,並於2022年3月30日公布「2050淨零轉型路徑規劃」(如表一),預訂2050年總碳排為零。2019年臺灣電力部門之總碳排為139百萬公噸、非電力部門為86.6百萬公噸、及森林碳匯為-21.4百萬公噸,合計總碳排為:265.6百萬噸。為達2050年總碳排為零之目標,火力發電的碳捕存利用須達到20-27%,而製造部門須達到40.2百萬噸之負碳排。顯然負碳排之森林碳匯及碳捕存利用之積極性作為,乃2050年淨零排放能否成功的關鍵。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家發展委員會等2022.3.30「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P.10
環境「減碳」必須回歸到事業生產過程的低碳轉型,將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捕捉、封存下來,再進而導入循環經濟之再利用的途徑,也就是「二氧化碳資源化」,在過程中不可讓其逸散至大氣中。如同林業,林分在生長、撫育過程中吸存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林分成熟後,林木收穫以木材方式把碳以另外的形式保存下來,原地接續更新造林,維持碳吸存不間斷;木材經過加工利用,以林產品替代「耗能、不可再生資源」的產品。
本法所徵收之「碳費」乃是將事業排碳之社會成本內部化,並進而引導事業綠色轉型,二氧化碳減排,最後落實淨零排放。惟倘若僅著重於「碳費」的徵收,則排碳依舊,對於事業綠色轉型進程仍未足夠積極。
尤其我國產業結構乃是由下游中小企業利用上、中游所提供的材料與零組件,進行組裝而生產出最終精品,配合國際品牌商行銷至全球。品牌商為追求企業形象與社會責任(Environment, Social, Governance, ESG),會要求其供應鏈須符合碳中和或零碳排之目標,故從上游原料、中間部品、下游成品之整體製程的節能減碳都會有所限制。因此,藉由上、中游端直接「碳捕存、再利用」,以二氧化碳為料源,製造人工固(負)碳材料,以該材料導入製程,始能達到碳中和之目標。
惟排放源之直接「碳捕存、再利用」須投入相當大的投資,應給予足夠的補助、獎勵做為誘因,並給予改善年限,以防事業僅僅繳碳費,不做「源頭改善」,排碳依舊,環境品質沒有改善。目前國外碳捕存技術已商業化,其應用面大多是將二氧化碳封存打入油田,藉此提高石油開採效率,惟臺灣並無大面積油田供二氧化碳封存於地底下,加上環境影響評估是否通過、民眾抗議等不確定因素,須有更為積極的「二氧化碳資源化」之再利用的科技發展戰略。
為促進、落實淨零排碳,促進「二氧化碳資源化」,參照國際碳捕存再利用可達到負碳效益的技術現況,爰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事業綠色轉型,透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補助「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等技術,以將其社會效益外部化,以實現本法「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推動事業綠色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的目的。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定義,修正名詞定義,以與國際接軌;並按本法內容之需要,修正「負排放技術或負碳技術」、「碳匯」、「淨零排放」等用詞之定義;增列「碳捕存」、「負碳或負碳足跡」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將「自然碳匯」,修正為「碳匯」,刪去「自然」二字。「碳匯」既是「自然界經光合作用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儲存於樹木、森林、海洋、土壤之中」。(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the-convention/glossary-of-climate-change-acronyms-and-terms#s),不應再贅用「自然」。雖然也有一說,自然碳匯指的是來自於天然林,人工碳匯來自於人工林,惟這更說明碳匯來自於自然界的作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其基本原則應更為具體,故明定:包含「碳匯、碳捕存、負排放技術、再生能源、資源循環利用」等項目之氣候變遷科學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修正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修正「自然資源管理」為「自然資源『經營』管理」。自然資源單單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無法盡其功,必須加上自動性質的經營(Management)。(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款)
五、明定基金對於:「森林碳匯」、「碳捕存」、「負碳技術」、「再生能源」、「低碳資源循環利用」及其它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積極性工作,予以獎勵和補助,因實現淨零碳排需要大量的低碳、負碳等綠色能源與技術,其技術難度高,所需資金與投資風險也較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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