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或「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列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的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提案理由是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衡平、提高大額捐款意願。
能幫助到什麼
私立學校與興學基金會可望提高大額捐款誘因;有意捐款者可獲得與指定捐款一致的抵稅待遇。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稅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將指定捐款比照非指定捐款均得全數列為扣除額或費用損失,並把興學基金會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私人興學、公私立捐贈抵稅衡平、強化基金會財務監管;疑慮:擴大全額扣除的稅收影響、指定捐款集中與公平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租稅優惠擴大,建議對照所得稅法捐贈相關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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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3人,鑑於少子化問題當前,為鼓勵私人興學,落實公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略以,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本法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而現行對公立學校之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則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爰擬具本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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