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司法第387條,將辦理公司登記委任代理人的資格,從現行僅限會計師、律師,新增記帳士。提案理由是公司法該規定訂於民國69年,與民國93年通過、賦予記帳士辦理登記業務的記帳士法第13條存在落差,欲使兩法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記帳士可依法擔任公司登記的委任代理人,企業(尤其中小企業)辦理登記時的代理選擇增加,與記帳士既有業務範圍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記帳士、辦理公司登記的企業,以及會計師、律師等現有代理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387條第3項:委任代理人資格由原「以會計師、律師為限」,新增記帳士。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公司法與記帳士法的規範落差、配合實務需求、增加企業代理選擇;疑慮:登記代理涉及專業判斷與責任,擴大資格範圍時不同專業團體對適格性可能有不同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的修法,重點在資格與責任如何劃分,可對照各專業團體的公開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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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有鑑於《記帳士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記帳士得執行業務含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但《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前揭《記帳士法》規定不同。其中《記帳士法》係於民國93年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上述規定係於民國69年修正通過,考量《公司法》修正年代已久遠,為確保兩法互不衝突,且為配合實務需要及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記帳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記帳士得執行業務之一為:「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有鑑於《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委任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與前揭《記帳士法》規定不同,其中《記帳士法》係於民國110年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上述規定係於民國69年修正通過,考量《公司法》修正年代已久遠,為確保兩法互不衝突,且為配合實務需要,代理人身分,新增記帳士。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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