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17條,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誘騙等違反勞工意願方式,逼迫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以規避資遣費的情形增訂規範。提案理由是現行法對這類強迫行為缺乏處罰依據,勞工事後舉證困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雇主強迫勞工簽自願離職的行為建立規範依據,減輕勞工事後須自證「非自願」的舉證壓力,保障應得資遣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資遣的勞工、雇主,以及處理勞資爭議的主管機關與調解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7條:在現行資遣費計算與給付義務基礎上,增訂針對雇主以違反勞工意願方式逼簽自願離職以規避資遣費的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現行法對雇主強迫簽署自願離職無從處罰的漏洞、保障勞工資遣費;疑慮:強迫情節的認定與舉證標準需明確,避免爭議或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遇到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時保全證據很重要,留意修法後對舉證責任的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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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吳宗憲、游顥、黃建賓、羅廷瑋等19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保護勞工遭雇主資遣後獲取資遣費之權益,卻有雇主為拒付資遣費,使用強暴、脅迫、誘騙等違反勞工意願之方式,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致使勞工權益受損卻無法可罰之情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資遣費之計算及資遣費給付之義務,若雇主不願給付勞工資遣費致違反第十七條,於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是作為保護勞工應得資遣費之權益,惟實務上雇主解僱勞工,強迫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企圖拒付資遣費,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法處罰雇主之強迫行為,主管機關僅能宣導勞工不要受雇主之強迫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實為執法之疏漏。
三、勞工若遭雇主強迫、脅迫、誘騙等違反勞工意願之方式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救濟方式尚需舉證當時非自願,惟相關舉證方式十分困難,若勞工沒有保全證據,在勞資糾紛調解程序時幾難翻案,即使日後勞工能依循司法救濟途徑解決紛爭,除曠日廢時勞工多不願走到該程序外,在訴訟程序中,勞工仍要負舉證責任,勝負堪慮。於此雇主便有恃無恐威逼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迫害勞工權益,是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意旨相違背。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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