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71100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51條之一並修正第99條、第102條,針對學生在校有重大違規或觸法之虞、家長卻消極不配合學校輔導管教的情形,增訂家長得被要求參加親職教育,或對消極不配合者處以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家長配合學校輔導管教,落實父母教養責任,協助有偏差行為的兒少及早矯正、降低觸法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在校重大違規兒少的家長或監護人、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51條之一:明定家長配合學校輔導管教措施的義務。第99條、第102條:配合增訂違反義務時得要求參加親職教育研習或處以罰鍰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家長管教責任、保障兒少最佳利益、補強學校輔導管教的配合機制;疑慮:以罰鍰約束家長是否適當、認定標準與個別家庭處境的衡平,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對家長開罰的修法,重點在「不配合」的認定與配套,可關注教育與家長團體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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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學生在學校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甚而有觸犯刑法之虞時,部分家長採取消極方式不配合主管機關、學校之協助管教請求,恐難以使兒少改正有害身心的不當行為或陷入觸法風險,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之立法宗旨。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全之發展,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及落實家長管教責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條揭櫫立法之目的,在於「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又同法第三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基於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父母及監護人對本法所訂之相關措施應有配合之義務。
二、當學生在學校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甚至有觸犯刑法之虞時,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需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然而,部分家長採取消極方式不配合主管機關、學校之協助管教請求,恐難以使兒少改正有害身心的不當行為或陷入觸法風險。
三、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及落實家長管教責任,爰參酌本法第五十一條家長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之照顧義務規定,以及第一百零二條違反五十一條之義務處以罰鍰之內容,增訂有關家長未配合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時,依法得要求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座之研習,或針對消極不配合之家長處以罰鍰之行政罰規定,爰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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