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與另案方向相近,均在精進扣繳制度。草案增列機構、行政法人為扣繳義務人,使扣繳義務及責任更符行政法上事責一致原則,並配合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的實務作業需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將機構、行政法人納入扣繳義務人,補足扣繳制度規範,有助維護稅收並使責任歸屬更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機構、行政法人等新增扣繳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列機構、行政法人為扣繳義務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扣繳規定更明確、符合事責一致原則並配合實務;疑慮:新增義務人的行政成本與責任、各修正案間的整併方式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一件所得稅法扣繳修正案訴求相近,可對照各案新增義務人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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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發文2024-07-03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所得稅法自44年修正公布全文以來,迄今已逾六十年,其間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3年1月3日。基於所得稅稽徵作業需要,本法採行扣繳制度,責成營利事業負責人與機關、團體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屬扣繳範圍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交及填報憑單。扣繳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填報憑單情形,本法相關條文定明處罰規定。為使扣繳義務人義務及責任更符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並配合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實務作業需要,精進本法扣繳相關規定,另增列機構、行政法人為扣繳義務人,以資明確,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所得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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