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允許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予私立學校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改善私立學校募款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私立學校增加募款意願,健全學校發展;解決私立學校財務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捐贈者及興學基金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調整捐款抵稅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增加教育資源;疑慮:可能減少稅收,增加財務監管難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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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6人,有鑑於現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公立學校之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然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亦規定,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為落實對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難,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提高捐款意願以健全學校發展,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入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其財務監管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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