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調整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與罰則。提案主張朝「海洋國家、水域解禁」方向,以「警示」取代「禁止」,並認為現行裁罰要件過寬、罰則過重,賦予水域遊憩主管機關過大限制權力,盼適度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回應水域遊憩活動者對管制過嚴的訴求,盼放寬限制、調降部分罰則,使水域遊憩在風險提示下更具可及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民眾與業者、水域遊憩主管機關及救援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方式由禁止調整為警示)及第六十條(裁罰要件與罰則);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管制過嚴、罰則過重且窒礙難行,宜以警示取代禁止落實水域解禁;疑慮:放寬限制與調降罰則可能增加水域安全與救援風險,須有配套。(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警示取代禁止」後的安全配套與救援責任歸屬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