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調整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與罰則。提案主張朝「海洋國家、水域解禁」方向,以「警示」取代「禁止」,並認為現行裁罰要件過寬、罰則過重,賦予水域遊憩主管機關過大限制權力,盼適度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回應水域遊憩活動者對管制過嚴的訴求,盼放寬限制、調降部分罰則,使水域遊憩在風險提示下更具可及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民眾與業者、水域遊憩主管機關及救援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方式由禁止調整為警示)及第六十條(裁罰要件與罰則);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管制過嚴、罰則過重且窒礙難行,宜以警示取代禁止落實水域解禁;疑慮:放寬限制與調降罰則可能增加水域安全與救援風險,須有配套。(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警示取代禁止」後的安全配套與救援責任歸屬如何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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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發文2024-11-27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仁、蘇清泉等21人,為避免相關水域遊憩主管機關濫用母法授權意旨訂定不合理之辦法與公告,侵害國人權益,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朝向「海洋國家、水域解禁」政策發展方向,以「警示」取代「禁止」;並藉此落實發展觀光條例之合理性與立法意義。
二、相關水域遊憩活動於主管機關嚴格控管以致窒礙難行。現行法條處以罰鍰之要件過於寬鬆且罰則過重,應予以適度修正。
三、現行法條第三十六及六十條賦予水域遊憩主管機關絕對權力限制國人參與水域活動。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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