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6460000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主張民眾依公教保險、勞保、軍人保險所繳的第一層社會保險費不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配套上刪除現行勞保及軍公教保險費的列舉扣除額規定。提案理由是第二、三層年金保費已享免稅,第一層基礎年金更應免稅以符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薪者繳納的第一層社會保險費可不計入應稅薪資,可能降低部分納稅人的所得稅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繳納公教保險、勞保、軍人保險的受薪者與政府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增訂第六項,將前述保險費排除於提繳年度薪資課稅;第十七條配合刪除勞保及軍公教保險費的列舉扣除額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礎社會保險費非自由運用財產、避免重複課稅、與二三層年金一致;疑慮:稅損規模、各所得級距受益程度差異及財政衝擊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法修正常牽動稅收與不同族群受益,可一併關注主計或財政單位的稅損估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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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李彥秀、羅廷瑋、徐巧芯等19人,鑒於各項年金制度之職業年金、自購年金之費用均有免稅之措施,屬於最基礎之社會年金,更應免納稅捐,方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非屬自由運用之財產,理應不納入所得計算而形成一筆收入被剝二層皮之情形。
二、年金制度第二層之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且屬於第三層之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有2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倘若第二層、第三層年金保險費用皆享有免稅優惠,第一層的年金保險更應該免納入所得繳稅方符合比例原則。
三、爰新增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六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四、配合第十四條修訂,修正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之相關規定,刪除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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