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調整年資補償金的發給規定,使108年7月1日後退休的教職員仍得領取一次補償金。提案理由是現行規定造成施行一年後退休者無法領取,且與軍人年改維持發給的標準不一致,主張回復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108年7月1日後退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可望比照舊制與軍人標準領取一次年資補償金。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學校教職員(尤其108年7月後退休者)、退撫基金、教育與銓敘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與第三十九條刪除月退休金中「(含月補償金)」字樣,並修正第三十四條,明定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者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退休前後不公、與軍人年改標準一致、符合信賴保護;疑慮:回復補償金的財政影響、是否牴觸年金改革整體精神與三類人員衡平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年金改革後的補償金衡平,建議對照軍人與公務人員相關退撫規定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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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等17人,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7月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結算一次全部領取,但之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嚴重違反法治公平原則。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為避免學校教職員權利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年資補償金」係退休新舊制度(恩給制改為提撥制)銜接過程中,將原適用恩給制度納入退撫新法適用者給予之補償設計,以維持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7月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請領,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形成差別待遇,更有違年金改革之公平性。
三、爰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刪除(含月補償金),以符合體制一致性及完整性。
四、另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文字為「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以免造成已退休者全領但未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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