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各級學校實習旅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等)的旅館業登記。提案指出原訂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截止,但截至提案時僅少數取得登記,主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盼展延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讓尚未完成登記的特定住宿場所有更長緩衝期,並透過專屬管理辦法處理其與一般旅館性質不同的管理需求,避免屆期停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經營者與員工、其服務的特定使用者、合法旅館同業及觀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相關定義)及第七十條之二(展延期限並授權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障礙多源於土地分區管制,強制停業恐剝奪相關家庭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宜展延並另訂辦法;疑慮:長期展延與差異化管理恐形成與合法旅館的不對等,須顧及旅客安全。(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與同主題其他版本比較展延年限與管理辦法的設計,並關注土地分區障礙的解決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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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委員會發文2024-11-27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游顥、楊瓊瓔、許宇甄等29人,有鑑於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規定,交通部觀光署將於114年1月21日起,要求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各級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等團體,須取得旅館業登記,否則,不得繼續營業。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展延「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實施至民國119年1月;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上述特定對象住宿團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交通部104年1月22日公布「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雖給予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至114年1月21日計10年緩衝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惟修法通過迄今已逾9年,依觀光署資料,目前僅6家取得旅館執照,其他107家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大多數仍未取得旅館業登記;其原因主要為相關特定住宿場所單位皆為法人,並受制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上述團體多位於機關、學校、林業、青年活動中心等用地),自104年實施後,上述場所經申請與努力,短時間仍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
二、基於104年立法之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經過9年多的檢驗,仍無法顯現成效,主管部門實不應勒令轉型,阻斷特定對象住宿場所之生存,剝奪多數家庭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造成重大社會成本負擔。
提案人
連署人(2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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