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4780000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06-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為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的大幅修正,涵蓋修正洗錢行為定義、納入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等高風險業別、建立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監理制度、設置人頭帳戶資訊交換平台、調整洗錢罪刑度並擴大沒收等多項措施。提案動機是因應詐騙與洗錢手法日益猖獗、加速被害款項追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強化對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融資租賃及遊戲點數等業者的監管,提升打擊洗錢與詐騙、追回款項的效能。
主要影響對象
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等業者、金融與指定非金融機構、執法與司法機關、詐騙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三、五、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條等,並增訂第五條之一、之二、第七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一條之一等多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國際FATF規範、補上高風險業別監理漏洞、強化打詐與追款;疑慮:要求說明財產來源的特殊洗錢罪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分配,新增登記監理也增加業者法遵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洗錢防制有多個版本併行,可對照各版本在虛擬資產與舉證責任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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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5-23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05
委員會發文2024-06-05
委員會審查2024-06-06
黨團協商2024-06-28
黨團協商2024-07-08
黨團協商2024-07-09
黨團協商2024-07-11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因應近年來國內詐騙案件叢生並大量運用各類洗錢手段,並解決國內實務常見之問題、提升執法效能以利打擊洗錢犯罪,爰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於八十五年四月廿三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公布施行。惟該次修法之後,我國詐騙案件數量仍未見顯著減少,致使如今我國最大宗犯罪類型便是詐騙案件。在詐騙案件中,受害者又以能否追回款項為最關心項目;倘若吾人欲加速追回受害款項,則強化洗錢防制制度便是必要項目。故本次修法,以修正洗錢行為態樣定義、強化我國金融機構與指定非金融機構事業及人員之資訊交換為首要;另增訂第五條之一建立特定業別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之洗錢防制監管制度,使本法除符合國際規範,亦能逐步本土化,有效針對我國實務常見之洗錢犯罪類型予以規範,提升執法效能,俾使有效打擊洗錢犯罪,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檢視現行條文並審酌我國各類犯罪之洗錢風險,增修本條特定犯罪之範圍。並配合前次修法至今本法第三條列舉之罪條次及刑度之變更,配合修正本條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稱FATF)於二○一八年十月將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相關活動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於詞彙表新增「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文字與FATF之用語及範圍一致。並針對二○二一年行政院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列為洗錢高風險弱點行業,增訂前述業者應負等同金融機構強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義務。另考量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現金使用限制規定,未能涵蓋全部現金洗錢高風險業別,爰於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新增「或其他依其業務特性、交易型態易為現金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人員」,並授權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本項指定之範圍,應包含「一定金額」之指定,俾利因應社會情況,彈性調整。(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就融資性租賃業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部分,建立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登記監理制度;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五、針對境外之融資性租賃業者、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及線上遊戲或遊戲點數業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後,方得進行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對未依規定辦理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
六、為有效減少、杜絕國內人頭帳戶氾濫問題,課予法務部建立國內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事業及人員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需之資訊交換平台。(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七、增訂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取得並持有信託基本資訊、實質受益人及其他信託服務業者資訊,以及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地位之規定,以及違反義務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八、修正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定義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配合現行實務做法,明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未申報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沒入範圍,僅限於超過金額部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增訂海關查獲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物品之扣留依據,以及得提供擔保申請撤銷扣留之法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十一、修正一般洗錢罪之刑度,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作為洗錢犯罪情節輕重之標準,區分不同刑度,以符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使洗錢罪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參照澳洲刑法立法例及我國貪汙治罪條例之立法模式,修正特殊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課予符合特定可疑洗錢表徵之行為人真實說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以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三、針對疑似提供人頭帳戶並予以告誡處分者,就可能有錯誤或調查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其撤銷告誡並解除帳戶管制之相關規定,授權法務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
十四、加重法人責任,修正提高法人罰金刑度,並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特定犯罪所得及配合犯罪偵查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五、增訂基於防制洗錢目的而為之資訊交流或共享,相關辦法授權法務部訂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十六、修正本法擴大沒收之範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沒收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七、增訂我國權責機關簽訂防制洗錢以外之條約或協定,得基於互惠原則,於締約雙方法律許可且經提供資訊方授權之情形下,將取得資訊作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使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八、增訂為偵辦洗錢犯罪,偵查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控制下交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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