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鑑於少子女化,為鼓勵私人興學、降低成本,主張就學校法人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給予租金減免(特定條件可免繳),並讓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學校法人皆得全數列舉扣除,同時擬於修法施行三年後裁撤功能不彰的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私校用地租金與大額捐款的稅負成本,鼓勵個人與企業捐助私人興學,將更多資源用於師資與校舍設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法人、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及國產署與稅務、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一條(學校法人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的租金減免及符合條件者免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定辦法)及第六十二條(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學校法人皆得全數列舉扣除,並明定基金會於修法施行三年後裁撤);詳細條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少子女化與鼓勵私人興學為由,主張減租與擴大捐款稅優、並裁撤成效不彰的基金會;疑慮:關注國有土地租金與稅收損失、減免資格認定,以及裁撤基金會後未指定捐款分配的替代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兼及租金、稅捐與基金會存廢,財政與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可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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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當前少子女化情形,為鼓勵私人興學,改善師資、充實設備,降低私人興學之成本,且為鼓勵個人及營利事業捐助私人興學,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現行本法第六十一條略以,私人興學者使用之土地賦稅、房屋稅等減免規定依相關稅法辦理。第六十二條規定略以,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未指定捐款與特定之學校財團法人(下稱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指定捐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有一定比例列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惟考量私人辦理學校時,部分學校法人之校舍用地係向國家所租用之國有土地。當前學校法人租用國有土地之租金計算方式係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及「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一點規定,國有出租基地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第二點規定,供學校、公益團體等作事業目的使用,或外僑學校等使用者,依基地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然我國當前少子女化情形,高昂校地取得成本可能影響私人辦學之品質。為使私人興學有更多資源挹注於校園師資、環境或校舍、教室設備等軟硬體之投資,允宜使學校法人若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得有一定租金支出之減免,以利降低成本。另,對於私人興學有卓著成效,其事業成績優良以致於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則應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所定允宜予以獎勵或補助。考量對私人興學而言,降低辦學成本之效用與政府發放獎勵金或予以補貼一般無二,故本法應考量予以私人興學之成績優良、又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繳租金。
再者,現行本法第六十二條給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予私立學校者一定稅賦優惠,且為鼓勵個人或財團法人透過該基金會分配捐款,故現行相關捐贈之稅賦優惠設計有一定落差:未指定學校者,期捐款額全數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成本或費用;有指定學校者,則僅有一定比例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成本或費用。為使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得做有效且公平之利用,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似有其存在之必要。惟觀察過去三年度該基金會之決算書,可見現行本法之設計成效不彰,個人或財團法人並未因本法現行設計之稅賦減免制度落差而更偏好進行未指定學校之捐款(如下表),顯見本基金會之功能不彰。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決算書;單位:元
本次修正,係為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與私立學校、以減輕私人興學之成本負擔,應就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既為此故,且該基金會目前已不符原始設立之目的,則該基金會似無續存之必要。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私人興學,就學校法人租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租金計算方式,參酌長期照護服務法第七十一條,予以一定租金減免;並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意旨,予以滿足一定條件之學校法人免繳租金之優惠;相關申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後定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
二、使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予學校法人者,接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考量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分配未指定捐款之政策效用不彰,明定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三年裁撤。(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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