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電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電價經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核定後,須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方可實施。提案理由是電價影響全民物價與可支配所得甚鉅,認為過去未經立法院審議即施行恐生行政濫權,主張加強民意監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院可介入電價調整的最終把關,主張可強化民意監督、增加電價決策的透明與課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的民眾與企業、台電與電業者、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以及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於電價費率審議會核定後增加須經立法院審議的程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價攸關民生,應經立法院審議以彰顯民意、防止行政濫權;疑慮:恐使電價決策政治化、延長調整時程、影響專業審議與電業財務的及時反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涉及行政與立法權限的程序修法,請留意審議時程與決策時效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2024-05-10,2024-05-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0,2024-05-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5-15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電力為民生基礎之所需,電價之變動對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全民可支配所得影響至鉅。然而過去電價之調整,均由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核定施行,未經立法院審議而直接施行,恐造成行政機關之濫權,為遏止行政機關濫權並彰顯民意,爰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經濟部電價費率審查會後,應經立法院審議後方可實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