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使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在有經營或使用古蹟的需要時,得取得古蹟所座落土地的所有權。提案理由是避免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後、土地仍屬公有所衍生的產權與管理複雜化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對負有保存古蹟任務的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古蹟管理維護工作而言,可減少產權分屬不同主體造成的管理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負有古蹟保存任務的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及相關古蹟土地管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原文未提供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利於古蹟保存與維護、避免產權割裂;疑慮:放寬公有土地所有權安排的範圍與門檻是否明確、是否影響土地法原有公有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土地法第十四條屬土地不得私有的原則性條文,修法影響面可留意條文最終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