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使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在有經營或使用古蹟的需要時,得取得古蹟所座落土地的所有權。提案理由是避免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後、土地仍屬公有所衍生的產權與管理複雜化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對負有保存古蹟任務的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古蹟管理維護工作而言,可減少產權分屬不同主體造成的管理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負有古蹟保存任務的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及相關古蹟土地管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原文未提供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利於古蹟保存與維護、避免產權割裂;疑慮:放寬公有土地所有權安排的範圍與門檻是否明確、是否影響土地法原有公有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土地法第十四條屬土地不得私有的原則性條文,修法影響面可留意條文最終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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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5-22
委員會發文2024-05-29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考量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為推動政府政策,有保護古蹟資產之任務,惟若無法取得業務上有經營或使用古蹟所座落之土地之所有權,恐影響其業務推動,且可能因古蹟產權移轉為私人所有,而其所座落之土地仍屬公有之情況,會衍生產權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不易古蹟保存及維護,爰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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