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調整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認定基準,主張土地只要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必設籍、不須有建物即可符合「自用」定義。提案理由是現行需同時有建物與設籍的要件與自用實情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持有未出租、未營業之私有土地者(包括廢棄建物用地及空地)可望更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降低地價稅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自用性質土地(含空地、廢棄建物用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及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認定改以「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基準,鬆綁須同時設籍及有建物的要件,並使一定面積的空地及廢棄建物用地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未出租或未營業為自用實質基準較貼近實情、避免為設籍而承擔詐騙或收信風險、納入廢棄建物用地及空地較合理;疑慮:取消建物與設籍要件可能擴大稅率優惠適用範圍、影響稅基與地方稅收,認定方式須明確以防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自用住宅稅率涉及地方稅收,可留意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對認定基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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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為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合乎正常計稅原則,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必設籍、不須有建物,即已符合自用之定義,爰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自用住宅定義,所有人必須同時有建物與設籍,惟與「自用」之實情與本質發生扞格,應該私有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始符實際。
二、承上規定,所有人只能享有一定面積之土地,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惟課稅與地上土地是否有建物及設籍與否並無直接關聯。再者,自用住宅如係採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為基準,與有無設籍沒有關係,自用住宅的所有人,除非天天居住,否則反而有收不到重要信件或遭遇重大詐騙之風險。
三、另外,自用住宅用地,應包括廢棄建物之用地及空地,例如農舍原為自用住宅用地,但因倒塌失修或未整建,本來就是自用地,但因已無法設籍,如課徵非自用住宅稅率,顯與實際情形完全不符。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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