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刪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公有土地須經行政院核准之規定,以落實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現行規定已不符時宜,限制地方政府對公有土地之有效運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地方政府更有效運用公有土地,帶動地方繁榮;解決中央與地方間重覆審查之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轄內公有土地之管理與處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刪除「並經行政院核准」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強化民主監督,促進地方發展;疑慮:刪除行政院核准要件可能造成資產流失或不當處分,地方政府自主管理之權責歸屬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案時,應關注地方政府公有土地管理之配套措施與監督機制之建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鑑於地方制度之發展,地方自治已大幅提升。惟現行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列管之公有土地,除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外,仍須經行政院核准,否則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顯不符時宜。爰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強化民主監督,促進地方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係於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迄今,旨在加強中央對地方公有土地之監督,避免資產流失或不當處分。
二、惟隨著地方制度之發展,地方自治已大幅提升,且地法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亦明確規範直轄市及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歸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制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依法自主管理,本條規定顯與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衝突,不符時宜。
三、綜上,爰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並經行政院核准」要件,減少中央與地方間重覆審查,縮短行政流程,使地方政府能更有效運用公有土地,帶動地方繁榮,符合現行法治精神與社會期待。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土地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