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正,新增「親職假津貼」。提案理由是現行事假日數過少、育嬰留職停薪僅限子女滿三歲前且單次須滿三十日,過於僵化,難以兼顧育兒與工作。
能幫助到什麼
讓有臨時或彈性照顧子女需求的受僱者,在請親職假時可領取就業保險的親職假津貼以補貼收入。
主要影響對象
有未成年子女照顧需求的受僱者、雇主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新增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九條之三,訂立親職假津貼並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期間合併計算;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近八成受僱者希望彈性使用育嬰假、符合CEDAW審查建議、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疑慮:津貼對就保基金的財務影響、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計算的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津貼(本案)與假別(性平法案)是配套,兩案須一起看才完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李彥秀、徐巧芯、陳菁徽、游顥、萬美玲、廖先翔、廖偉翔、鄭正鈐、羅智強等22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家庭生活經營方式轉變,受僱者本需兼顧工作及子女照顧重任,倘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需求,得依法請事假之日數過少,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且單次申請時長以不低於三十日為原則,兼顧育兒及工作實遙不可及。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修正,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倘受僱者於上班日有臨時照顧子女之需求,按現行法定之事假日數過少,不足以支持其妥善照顧子女;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期間僅限於其子女滿三歲前,無法完整涵蓋於就讀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年齡層,且單次申請時長須達三十日以上,規範明顯過僵,此無異將受僱者推向照顧子女或續留職場二擇一之窘境。
二、111年勞動部《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近八成受僱員工認為應放寬以「日」或「小時」使用育嬰留職停薪假,以利彈性運用照顧子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亦明確指出,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仍然僵化,建議研究並參考國際經驗,以設計永續和增加規範彈性為目標,改善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
三、改革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有其必要及迫切性,為創造對育兒家庭更友善之職場環境,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修正,爰提案訂立「親職假津貼」相關規定,修正第十條、新增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九條之三,並將本法第十一條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親職假津貼請領期間合併計算。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就業保險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