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自費併計退撫年資「須在本條例施行後」的時間限制。提案理由是現行規定排除施行前同樣辦理育嬰留停者,顯失公平,欲讓教職員留停年資的計入不以施行後為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條例施行前曾辦理育嬰留停的公立學校教職員,也可選擇自費繳納併計退撫年資,較為公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曾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及退撫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刪除育嬰留停年資自費併計退撫須在本條例施行後辦理的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施行日斷點可公平對待依法辦理育嬰留停的教職員、鼓勵雙親申請育嬰留停;疑慮:適用範圍擴大後的行政與財務影響評估是否充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補正既有制度時間斷點,留意適用對象與費用自負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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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有鑑於少子女化之問題嚴峻,政府應設法協助育兒家庭,平衡育兒與職場之責任,並鼓勵配偶雙方皆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本條例規定教職員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年資,需發生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可選擇自費繳納併計入退撫年資,排除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顯失公平。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教職員留職停薪年資之計入,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雖開放育嬰留停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留停期間退撫基金提撥費用,以計入年資,卻限制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後辦理育嬰留停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為公平對待依法辦理育嬰留停之教職員,不讓部分教職員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無法透過自行負擔而計入其退撫基金年資,爰刪除斷點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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