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電業法第五條,開放事業得經營小型核電廠(小型模組化反應爐 SMR)。提案理由指核能被部分國際組織視為氣候友善能源,而我國核能發電占比偏低、火力占比偏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為國家能源供應增加一項選項,提案者認為有助穩定供電、降低電力成本並推進淨零碳排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電力使用者、能源與電業相關產業,以及核設施可能選址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五條,將小型核電廠納入事業得經營之發電業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 SMR 安全性與彈性較高、可降低碳排與電力成本,符合部分國際趨勢;疑慮:核安、核廢料、選址及與非核家園政策衝突等問題仍待釐清,反核意見對核能定位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能源路線涉及多方立場,建議搭配核安、核廢料與整體電力配比資訊一起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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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國際社會已將核能列為解決氣候變遷議題之關鍵角色,歐盟議會更在111年7月宣布「核能」是對氣候友善的乾淨綠能,惟檢視我國112年能源結構,核能發電占比僅7%,高碳排之火力發電占比卻高達近8成,顯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次言,核能技術日新月異,現在已發展出第4代的新型小型模組化反應爐(Small Modular Reactor, SMRs),具有高安全性、建設成本低的優點。為符合國際淨零碳排趨勢,降低企業及民眾的電力成本負擔,維持核電作為我國能源選項之一,爰擬具「電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開放事業得經營小型核電廠,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且更為彈性,並實現淨零碳排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將核反應器區分為三類,發電功率在700MW(百萬瓦)以上為傳統大型反應器,發電功率300MW以下為小型模組化反應爐(SMR),發電功率不及10MW為微型模組化反應爐(MMR),不論採用何種分類標準,一般均認定發電功率小於300MW即屬微小型反應器。
二、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表示,SMR與現有的大型核能反應爐相比,設計通常更簡單、安全性也更高,可以顯著降低發生事故時向環境與大眾釋放不安全放射性物質的可能性。
三、屬於第4代核能技術的SMR被認為有安全性較高、體積小、重量輕、模組化等優點,即使發生斷電事故,此規模機組(300MW)透過空氣對流,便可讓爐心冷卻。
四、全世界目前有多個國家正在發展SMR,包括美國、加拿大、阿根廷、英國、法國、瑞典、捷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中國大陸。
五、為符合國際淨零碳排趨勢,降低企業及民眾的電力成本負擔,開放事業得經營小型核電廠,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且更為彈性,並實現淨零碳排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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