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楊瓊瓔等17人提案修正公司法第387條,主張因《記帳士法》第13條已賦予記帳士辦理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的權利,但公司法目前受託代理人僅限會計師與律師,兩者規定不一致。修法擬讓相關代理範圍與記帳士法接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委託記帳士辦理登記的中小企業實務上更順暢,記帳士的執業權限與公司法規定一致,減少法規競合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記帳士、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以及委託辦理登記的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司法第387條,調整得受託辦理公司登記之代理人範圍,使其與記帳士法第13條的規定相銜接;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記帳士法既有規定、配合中小企業實務需求、消除法規矛盾;疑慮:不同專業團體對代理業務範圍與責任歸屬可能有不同立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不同專業團體職權的修法,可同時參考各公會的公開意見再做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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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有鑑於中小企業委託記帳士代理設立公司,及《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賦予記帳士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之權利。但《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受託之代理人卻僅限於會計師及律師,而與前揭《記帳士法》規定不同。茲為配合實務需要,並落實《記帳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爰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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