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沛憶等18人提案修正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因同性婚姻已合法、單身收養亦行之有年,主張現行法僅限不孕症異性配偶適用,排除同性配偶與無婚姻關係女性,擬將適用對象擴大以保障平等生育權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同性配偶及無婚姻關係女性可依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補足現行法對其生育權利保障的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同性配偶、無婚姻關係女性、以人工生殖出生的子女,以及生殖醫學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2、5、7、8、10~15、18、21~23、25條等,並新增第11條之1,將受術者納入同性婚姻配偶與無婚姻關係女性,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與子女權益做文字與規範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平等生育權、法規與同婚合法及社會現況接軌;疑慮:涉及親子關係認定、子女權益、倫理與配套規範等仍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人工生殖法常有多方版本,可比較各版對適用對象與子女權益的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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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鑒於同性婚姻合法、單身收養亦行之有年,國人生育權利不應為異性配偶獨有,現行人工生殖法僅不孕症異性配偶可適用,排除相同性別配偶及無婚姻關係女性,對於保障國人生育權利有所不足,爰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人工生殖技術應為保障國民生育權利而發展,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施行至今已逾10年,現行法規僅供不孕症異性配偶使用,惟無婚姻關係女性仍有生育權利及需求,同性婚姻合法後同性配偶諮詢人工生殖求子案例亦不斷增加,法規應與時俱進,保障國人享有平等生育權利。(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用詞定義,受術者納入同性婚姻配偶及無婚姻關係女性,其餘條文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用詞定義修正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四、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納入無婚姻關係女性適用,新增條文。(新增第十一條之一)
六、為保障接受人工生殖之同性配偶及其人工生殖子女身心健康,納入不得與親屬精卵結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為保障同性配偶人工生殖子女權利。(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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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人工生殖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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