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4300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將《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兒少表意權」明文寫入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在收出養、安置、緊急安置、停止親權或監護權等重大行政與司法程序中,制度化地給予兒少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予以權衡。提案理由是現行流程多靠社工或法官自行斟酌,缺乏明確法源,恐有遺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收出養、安置或親權變動程序影響的兒童及少年,可在攸關自身的決定中有制度化的發聲管道。也讓社工與法官在裁量時有更明確的法定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收出養、安置、緊急安置及親權監護權變動程序的兒少,以及承辦的社工人員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5條(完整納入表意權內涵與輔助方法)、第16條(收出養訪視與裁定新增第3、5、6項)、第18條(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法院應權衡兒少意見)、第56條(安置流程第2項新增權衡兒少意見)、第71條(停止親權監護權增訂第2項保障表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兒少表意權法源、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減少人為疏失;疑慮:實務操作標準與輔助方式須再細化,並評估對既有行政、司法流程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條文細節以立法院公報與審查紀錄為準,可留意各黨團與主管機關對「如何協助兒少表意」的具體配套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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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吳琪銘等27人,鑒於近幾年社會頻繁發生重大兒童虐待案件,其中行政、司法、社會工作人員訪視的過程中,無法完全得知孩童真實的情緒與反應。兒少表意權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有明確規定,然綜觀我國收出養、社會安全網政策等事關兒少權益的重大行政及司法程序,其過程皆未明確規定必須實踐兒少表意權,致使許多執法過程忽視了孩童的意見。綜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兒童權利公約》中揭櫫之兒少表意權內涵完整入法,並明確寫入輔助兒少表達意見之各項方法。(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現行收出養過程中,實務上多數社會工作人員及部分法官雖會採納兒少意見,但兒少表意權並未見於收出養流程及制度中,難保缺漏不會發生。為確保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及法院裁定過程中不會遺漏兒少表意之機會,新增第三、五、六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新增收出養過程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法院應權衡兒少本身意見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社會福利政策在實務上,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的流程,社會工作人員多數都會聆聽兒少的意見與需求,但本法在這些流程中,並非制度化地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故於本條第二項中新增權衡兒少意見規範,防止人為疏失。(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五、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對兒少而言是改變生命經驗之重大裁定。故於其司法裁定過程,不應忽視兒少對照顧人意見之表達。爰此,增訂第二項保障兒少表達意見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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