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國民黨王鴻薇等16位立委提案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提案理由指現行配偶須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存續滿十年未再婚才能領遺屬年金,缺乏公教法規的但書,導致部分配偶因未滿年齡喪失資格,主張增訂但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婚姻存續滿十年且未再婚但未滿五十五歲的軍人遺屬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起支領遺屬年金,比照公教制度。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退除役軍官士官的遺屬配偶、退撫基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七條,增訂但書,使婚姻存續滿十年且未再婚但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比照公教遺屬但書、消除軍人遺屬不如公教遺屬的落差;疑慮:放寬資格對基金支出與整體遺屬制度衡平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訴求軍人遺屬比照公教制度,建議對照公教退撫法規但書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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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復議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顏寬恒、羅廷瑋等16人,為保障退、除役官兵遺族生活,政府設立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制度,以照顧軍人遺族。然現行法規規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及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相關限制之請領資格影響遺族權益,致許多配偶喪失請領資格。現公務人員與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對遺族因年齡限制而不得請領遺族年金之相關規定,皆有但書以補不足,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缺乏相關但書規定。是故修正相關規定,遺屬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為保障退、除役人員遺族於亡故時,遺族生活得受到保障,建立遺屬一次金及年金制度,明定遺族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時,發給遺屬一次金以保障遺族生活。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改支遺屬年金。然民國107年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明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以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僅以年齡限制之請領資格之修法,致使部分配偶年滿五十五歲僅差距數日者,卻喪失請領資格。
二、雖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十五條等相關法規也有遺屬支領遺屬年金訂於年滿五十五歲並且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之限制。惟該二部法規皆另訂但書,使未滿限制年齡之未再婚配偶,得自符合規定年齡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卻未有類似規定,造成軍人遺屬不如公教遺屬之情況。
三、爰此,為使法規更全面、完善,落實保障遺族之初衷,修法明定婚姻關係累計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配偶,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得支領遺屬年金。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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