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重點在於完善不發給退除給與的事由、強化剝奪與追繳機制、建立審判期間停發機制,以維護國家安全。草案希望藉此落實軍人忠誠義務,防範境外勢力滲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國家維護安全,防止軍人被境外勢力吸收或拉攏,進而保護國家機密和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軍官、士官等現役或退役人員,特別是涉及國安犯罪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重點在於完善不發給退除給與的事由、強化剝奪與追繳機制、建立審判期間停發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軍人被滲透;疑慮:可能侵害軍人權益,追繳過程可能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條文修正對軍人權益和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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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諸多滲透管道,除在我國發展組織外,尚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軍人,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為落實軍人應負之忠誠、善盡職職守義務,並參酌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有關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犯內亂、外患等罪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規定;同時為解決實務上追繳退除給與執行困難,以及判決確定前保全國家利益之需求,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完善不發給退除給與之事由: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國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不發退除給與,並配合相關法規調整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強化剝奪與追繳機制:若於現役、停役或領受期間犯國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確定者,喪失領受權並追繳已領給與,並建立書面處分、強制執行及10年追繳時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建立審判期間停發機制:涉國安犯罪經起訴且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自次月起停發50%退除給與;若判決無罪補發,確定有罪則依法追繳。(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四、調整條文與適用範圍:配合第二十五條修正,刪除重複規定並明確喪失領受權及遺族請領之銜接。(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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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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