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的旅館業登記問題。提案指出一百零四年修法刪除可經營特定對象住宿之規定並給予十年緩衝,但迄今無一家取得合法登記,主因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使用項目限制,盼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讓長期經營卻難以取得旅館登記的特定住宿場所有專屬管理途徑,避免兩年後由合法轉為非法、造成政府人民業者三輸。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經營者與員工、其服務的特定使用者、合法旅館同業及觀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相關定義)及第七十條之二(增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申請規定窒礙難行、障礙在土地與建管法令而非業者,宜授權另訂辦法保障其存續;疑慮:差異化管理恐形成與合法旅館的不對等,須確保住宿安全。(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與同主題其他版本比較是採展延或另訂辦法,並關注土地與建管障礙的解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發文2024-11-27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民國104年1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後,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可經營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刪除,雖給予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十年緩衝期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惟修法通過迄今近九年,卻未有任何一家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經由申請取得合法之旅館業登記,肇因於相關特定場所設立有其歷史背景,其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未有合乎實際之配套措施,縱使幾經申請與努力卻仍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申請規定法條形同具文,明顯窒礙難行。實際上,該供特地對象住宿之場所已合法經營數十年之久,投入龐大人力、物力,既使窮盡洪荒之力申請亦無法合乎規定登記,二年後勢必將由合法變為非法。然政府推動觀光發展,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有其存在之必要,屆時若無法營運,勢必造成政府、人民、業者三輸之局面,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管理,以利推動觀光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民國104年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適用對象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農委會森林遊樂區、青年活動中心、公教會館、警光會館、公私立學學校實習旅館與會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及其他(農場、度假村、私人教育園區)等12類單位團體,均須於114年2月4日前取得旅館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二、上開住宿設施之管理,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依修法政府機關、學校不可做商業登記,其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文教用地亦不可變更為旅館用地。足證該項修法明顯窒礙難行,同時該等場所服務之特定對象如國軍、教師、勞工、青年學生、香客、登山客、公教人員等,未來前述對象住宿場所將全數關閉,嚴重限縮影響休閒旅遊觀光產業。
三、綜上,因土地地目變更及取得旅館執照所需其他要件均顯非可能,此所以修法近七年後仍無法所取得旅館執照的原因,故前述場所明顯無法於期限內取得旅館執照,必須關門。爰考量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特定對象住宿經營者,擬修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之。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發展觀光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