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主張六十五歲以上、近一年綜合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一定級距的老人,其健保費改由中央統一補助。提案理由是現行各縣市補助標準不一,對無補助縣市的老人不公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居住在原本沒有補助縣市、且所得較低的高齡者可獲中央統一的健保費補助,縮小城鄉間的差別待遇。
主要影響對象
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所得長者、地方與中央政府財政及全民健保。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符合所得條件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健保費由中央補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於平等原則,同為老人不應因居住縣市財政而有不同待遇;疑慮:新增中央財政負擔、世代財務分攤及排富門檻是否合理,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案修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排富門檻與補助對象範圍各有不同,宜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5-30
委員會審查2024-06-13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黨團協商2024-06-27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邱鎮軍等19人,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國人醫療需求正快速增長,為降低國人醫療支出負擔,部分縣市針對老人之健康保險費提供補助,惟因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同,致各地補助標準不一,對居住於無補助縣市之老人顯不公平。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一定級距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目前已屬高齡社會,即每二十人即有三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依國發會推估,我國將於民國11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即每五人即有一人為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可以預見老年人之醫療需求將持續增長,實有保障老人醫療權益與降低其經濟負擔之必要。
二、經查,我國針對65歲以上老人之健保費補助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查上開地方政府補助係由各縣市自行編列預算,另離島65歲以上居民自102年起由中央全額支付其健保費,各地補助標準不一,對居住於無補助縣市之老人顯不公平。
三、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同為老人不應有差別待遇,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申報之綜合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低於一定級距之稅率者,其健保費由中央政府補助,以落實平等原則,保障老人之醫療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老人福利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