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針對股份由數人共有時如何行使股東權利的爭議。現行依民法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易生僵局;提案參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改採多數決推選代理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允許共有人以書面通知公司保留部分權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家族企業或繼承股份共有情形下,可避免少數共有人杯葛導致股東會流會,有助公司股東會召開與決議的順利進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共有公司股份的繼承人或股東、家族企業,以及公司股東會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六十條,引入共有股份以多數決推選代理人行使股東權利之機制(參酌土地法第34條之1),並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允許共有人以書面通知公司保留部分權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化解股份共有僵局、利於公司營運與接班;疑慮:多數決恐削弱少數共有人權益,代理人權限範圍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代理人權限與少數共有人權利保留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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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林沛祥等16人,鑑於股份可為數人所共有,但共有股份時,應如何行使股東權利,規範上並不明確。共有股份除涉及共有人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亦與公司營運密切相關。公同共有股份出席股東會,性質上屬於管理股權行為?抑或是行使股權行為?依照民法規定,管理行為由共有人過半數即可;惟權利行使,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為之,易生僵局,對於股東會開會定足數的滿足,有不利影響。更可惜者,司法實務就此爭議,見解相當分歧,且未提供令人滿意的論述。現行共有之全體同意制度於股份共有時,似應有所調整,爰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股東出席與行使表決權係股東會作成有效決議必要條件。依目前實務與通說見解,股東會若未達法定出席定足數時,即未能作成合法之決議。因而,若有數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相當比例公司股份,且同時其一繼承人亦為公司主要股東時,當繼承人間關係不融洽,其得以運用杯葛手段阻止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此情況應在家族公司而言甚為普遍。
二、目前國內不少家族企業,因創業者逐漸退休,正面臨是否能順利接班的考驗,若未提前規劃時,易生僵局。若有股份共有人杯葛,致使股東會出席股份數不足而流會,公司即持續處於違法狀態,對公司、股東、甚至是股份共有人權益即有負面影響。
三、雖然有認為股份繼承人得儘速辦理遺產分割以解決僵局,但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合意時,需向法院聲請裁定分割遺產,程序上通常延宕甚久。因此,為共有人實質權益、公司營運穩健、避免僵局產生等,現行共有之全體同意制度於股份共有時似應有所調整。爰參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採多數決推選代理人,以緩解現行全體同意對實務造成之困難。為促使共有物有效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已仿多數立法例,修正為依多數決為之,現行共有之全體同意制度於股份共有時似應參考調整。
四、另外,為使推選代理人有為共有人行使一切股東權利,故以法明定之,以杜爭議,惟共有人得以書面通知公司,保留部分權利之可能,俾保留彈性。(修正條文第三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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