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77條,主張保險業務員的資格、登錄、工作條件、教育訓練、懲處及申訴管道等管理規則,應由金管會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目的在完善業務員勞動權益並連帶保障保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條件與申訴機制將納入勞動主管機關共同規範,可能強化其勞動權益保障,並間接提升保戶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金管會與勞動部,以及保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保險法第177條,將業務員管理規則的授權範圍擴及工作條件、申訴管道等,並改為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業務員勞動權益攸關保戶權益,應由金管會會同勞動部訂定規則;疑慮:可能被關注雙機關協調成本及對保險業經營與管理彈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保險法第177條版本訴求相近,建議併看授權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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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2
委員會審查2024-04-24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鑒於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保障攸關保戶之權益保障,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與保戶保障之健全,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保險法於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有鑒於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等,均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以維持金融穩定。惟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是否得充足保障,影響保險保戶權益甚鉅,不應輕以待之:金融監理主管機關允宜會同勞動主管機關就其內容共同訂定,以利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繼而使保戶得有完善保障,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條件、教育訓練、懲處;申訴管道之建置以及其他攸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之事項等規則,授權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之。(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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