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670000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伍麗華等17人提案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調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分配方式。現行專戶運用小組僅依保護區內土地面積與人口比例分配,本案主張應同時考量與水源的遠近及受限制程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距水源較近、受土地利用限制較重、但面積小或人口少的地區(尤其原住民族地區)較可能取得更貼近實際負擔的回饋。
主要影響對象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各鄉鎮市區居民、原住民族地區、水利主管機關及自來水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標準中加入「距水源遠近」與「受限制程度」等考量因素。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僅按面積與人口分配過於簡化,忽略近水源地區承受較大限制,應更公平;疑慮:新增考量因素增加分配作業複雜度與認定空間,可能造成地區間重新分配的拉鋸。
政治雷達小叮嚀
回饋費怎麼分牽動地方權益,可留意修法後子法(分配辦法)如何把新標準落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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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沈伯洋等17人,鑑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係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而為維護區域內因土地利用遭受限制居民之權益,於民國九十三年增訂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明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方式與支用項目,另於民國九十九年明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分配標準。但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僅依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之規定實過於簡化,而忽略距離水源越近所受限制越大,卻可能因為土地面積相對較小或人口比例相對較少,致使無法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中獲得公平而適足的回饋。爰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係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而為維護區域內因土地利用遭受限制居民之權益,特在民國九十三年自來水法增訂有第十二條之二,明定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方式與支用項目,又另於民國九十九年進一步加以修正明定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之標準。
二、但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僅依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之規定實過於簡化,其實際執行結果,往往是讓距離水源越近所受限制越大的地區特別是原住民族地區,卻可能因為原鄉土地面積相對較小或是人口比例相對較少,致使無法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中能夠獲得公平的對待而拿到適足的回饋。
三、爰此,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在分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時,不能只考慮到土地面積與人口多寡兩項過於簡化的因素,更應考量距離水源之遠近與受限制程度等,爰提案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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