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建賓等16人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要求早期療育與安置教養機構應強制為兒童投保團體保險。重點是讓送托早療、安置機構的兒童,比照托嬰中心、幼兒園幼兒一樣享有強制團保保障,而非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發展遲緩、受安置等較脆弱的兒少在機構期間多一層保險保障,補上現行各地補助不一致的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送托早療與安置教養機構的兒童、相關機構、地方政府與社福主管機關、保險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將早期療育機構與安置教養機構納入應為兒童強制辦理團體保險之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早療與安置兒童處境較艱困,卻無強制團保,保障不一致應補齊;疑慮:關注機構保費負擔、財源分攤方式,以及與既有團保條例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強制團保的關鍵常在保費誰出,建議留意修法是否一併處理財源分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許宇甄、林沛祥、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幼童受到原生家庭抑或是外在環境刺激減少所致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以及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獲得原生家庭適當的照顧或遭受虐待、疏忽或遺棄之安置教養機構人數皆高達數千人,顯見早期療育及安置教養已是現代幼兒照護中不可缺失之機構,然兩者卻均無強制要求應為兒童投保團體保險,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補助機構參加團體保險,與在托嬰中心或是幼兒園之幼兒應強制參加團體保險之保障顯然不一,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布統計,民國112年提供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兒童醫療、復健、托育、家庭支持等整合性服務等早期療育服務個案通報高達30,907人,相較於十年前增加近兩倍,而其中收托機構個案人數共2,753人,其中以身障機構(含兼辦早療業務)1,646人為最多,早療機構582人次之,而托嬰中心為525人,顯見有近一成之早療兒童有送托之需求。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所公布統計,近十年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兒少安置於機構之人數雖逐年下降,然同年安置之個案人數仍高達4,626人,其中安置期間高於2個月共2,313人,顯見有近五成之兒少有長期送托於安置教養機構之需求。
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幼兒園就讀之兒童需強制納入團體保險;而未滿兩歲之幼兒,如送托至托嬰中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亦須強制納入團體保險,但反觀發展狀況較艱困須送拖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未能依現行法規應強制納入團體保險,受到跟一般的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保障,故為確保送托至早療、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權益,自宜強制機構為其辦理團體保險方為妥適。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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