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處理106年修法後一年內停發「年資補償金」所造成的差別待遇問題。提案主張參照軍人年改維持一次補償金的作法,讓施行後退休者仍可領取一次補償金。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原本領不到補償金的公立學校教職員,並試圖拉齊公務人員、教師與軍人之間的補償標準。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學校教職員(尤其108年7月後退休者)、退撫基金及政府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與第三十九條,刪除月退休金計算中「含月補償金」文字;修正第三十四條,明定施行日後退休者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退休時點造成的差別待遇、回應公平與信賴保護、與軍人年改標準一致;疑慮:增加退撫支出與財政壓力,可能與年金改革撙節目標產生張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主管機關對補償金回溯範圍與財務影響的試算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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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萬美玲、鄭正鈐、張智倫、羅廷瑋、黃健豪、許宇甄、洪孟楷、柯志恩等23人,有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請領,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反公平原則。為避免學校教職員權利受損,建立年資補償金之公平制度,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年資補償金」係退休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將原適用恩給制度納入退撫新法適用者給予之補償設計,以維持法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民國106年修法後,明定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補償金,造成公立學校教職員於108年7月1日前申請退休可以請領,108年7月1日後申請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又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導致年金改革中,就同一補償金制度,在公務人員、教師及軍人出現不同標準,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反公平原則。
三、修正本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中之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刪除(含月補償金),以符合體制一致性及完整性。
四、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文字為「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以免造成已退休者全領,但未退休者無法領取之不公平現象。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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