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將國民依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規定繳付的保險費,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提案理由為第二層勞退、退撫與第三層商業保險費已享免稅,主張最基礎的第一層社會保險也應免稅以符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減輕納稅人就第一層社會保險自付保費部分的所得稅負擔,提案方認為可避免「被剝兩層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繳納公教保、勞保、軍保的受薪納稅人,並涉及財政稅收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相關規定,將公教、勞、軍保險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並配合修正第十七條,刪除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列舉扣除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與第二三層年金免稅一致、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可能造成稅收減少、受惠程度因所得高低而不同、須評估財政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式優惠類修法常伴隨稅損估算,閱讀時可一併關注財政部的財務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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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張智倫、羅廷瑋、黃健豪、洪孟楷、柯志恩等23人,鑑於國人各項年金制度之職業年金、自購年金之費用均有免稅之措施,而屬於最基礎之社會年金,更應免稽徵繳納稅捐,方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非屬自由運用之財產,不應納入所得計算,避免造成被剝二層皮之情形。
二、年金制度第二層之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已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且屬於第三層之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享有二萬四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倘若第二層、第三層年金保險費用皆享有免稅優惠,第一層的年金保險更應該免納入所得繳稅,方符合比例原則。
三、爰新增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六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四、為配合第十四條修訂,修正第十七條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之相關規定,刪除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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