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時間上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提案理由是因應少子化、減輕育兒的經濟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申請育嬰留停的受僱父母在留停期間獲得更長的津貼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育嬰留停的受僱者、就業保險基金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上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育兒經濟負擔、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回應少子化;疑慮:津貼期間加倍將增加就保基金支出,財務永續性與排擠效應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關注津貼延長與性平法育嬰留停年限修正案是否相互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廖偉翔、黃健豪、徐欣瑩等25人,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經濟負擔,應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延長為十二個月,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媒體所做調查揭示,台灣生育數持續探底,受調查者皆表明不願意生養之原因,多數指向「無法負擔費用」,顯示除了友善育兒環境外,政府應協助減輕育兒帶來的經濟重擔。
二、有鑒國內少子化趨勢,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具有生育意願之人員經濟負擔,應延長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時間上限,由六個月變為十二個月。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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