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將免除部分負擔的範圍由現行「山地及離島地區」擴大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的「原住民族地區」,使平地原住民地區鄉鎮一併納入。提案理由為這些地區醫療資源同樣不足、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並落實原基法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族地區(含平地原住民鄉鎮)民眾就醫可免部分負擔,提案方認為有助於縮短醫療資源差距與健康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地區(含平地原住民鄉鎮)就醫民眾與健保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將免部分負擔範圍由「山地及離島地區」擴大為「原住民族地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就醫權、縮短健康差距;疑慮:健保財務負擔、適用範圍界定、與其他資源不足地區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擴大健保減免範圍可留意適用地區定義與財務影響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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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另同條第三項更具體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然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及離島地區」,且該地區亦有醫療資源嚴重缺乏之情形。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全民健康保險法尚有保障未周之處,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另同條第三項更具體規定:「政府應寬列預算,補助距離最近醫療或社福機構一定距離以上之原住民就醫、緊急醫療救護及後送,長期照護等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之交通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此乃法律所規定國家照顧原住民族之義務。
二、查105年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1.92歲,較同年度全體國人平均餘命80歲少8.08歲,且近十年來原住民族與全體國人的平均餘命差距僅縮短1歲,足見原住民族在於整體健康及醫療上之保障仍有加強之空間。
三、次查原住民族地區,無論是山地鄉(區)或是平地鄉(鎮)皆有醫療資源不足之情形,故若僅限於山地鄉(區)將會有保障漏洞,因此,除三十個山地鄉(區)外,應一併納入平地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始能周全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就醫、健康之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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