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子女年齡由「滿三歲前」放寬到「滿六歲前」,並將名稱由「育嬰」改為「育兒」。提案理由是少子化嚴峻、配合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
能幫助到什麼
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父母可在更長期間內請領留職停薪津貼,較能兼顧工作與育兒。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雇主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將請領條件由子女「滿三歲前」放寬至「滿六歲前」,並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文字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二配合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到六歲符合國家育兒政策、減輕家長負擔、回應少子化;疑慮:基金支出增加、企業人力調度與替代人力安排等成本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請領年齡放寬牽動基金財務,可留意精算評估與企業配套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