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現行條文僅對在職期間涉校園性侵、退休資遣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剝奪追討退離給與;提案指退休教師涉性侵雖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但未判刑(如逾追訴期)仍可請領退休俸,欲新增此情形的剝奪追討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性侵屬實並遭解聘的退休教職員,比照判刑情形剝奪或追討退休給與,補上現行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學校教職員、校園性侵被害人、公校退撫制度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該條例第八十條,新增經性平會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屬實並經核准解聘者,剝奪或追討其退離相關給與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比照教師法、不讓性侵屬實者照領退休俸;疑慮:以行政調查取代判決剝奪給付,須確保調查程序保障與救濟途徑。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同會期私校退撫條例第24、25條修正屬配套,建議併同觀察公私校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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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林月琴等17人,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僅針對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之教職員,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剝奪與追討其退休金。導致退休教師倘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僅可能因逾二十年追訴期而無庸受罰,甚至仍能請領退休俸,實為條文漏未規範之處。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同條第四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基此,失去教師身分者,自無法請領退休俸。
二、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退撫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惟該條文未比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納入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致使退休後才受前述委員會調查在職期間性侵害行為屬實之教師,仍能依退撫條例第八十條請領退休金,而無法剝奪或追討之,實為該條文漏未規範之處。
三、依教育部2022年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屬實統計之資料,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佔比近75%;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中,高中以下佔比約90%,顯見學校性侵害事件之受害者多為中小學生。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公布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之期中成果報告,受訪者在遭遇性侵後,曾揭露者約61%,從未揭露為32%。其中6-10年揭露為21%、11-20年為15%、20年以上則為12%,而加害人事發時職業為教育人員更佔比48%。職是之故,在校園性侵害受害人多為未成年學生之情形下,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權力不對等,或年幼無知而無法辨別自己遭受傷害,選擇隱忍至成年後才全盤托出,甚至一輩子皆不願意透露。當校園性侵受害者鼓起勇氣透露自身遭遇時,往往為事發幾年後,不僅可能超過《刑法》訂定之20年追訴期,而不受處罰,且身為加害者之教職人員恐早已退休。縱使事後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性侵案件屬實,仍不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之拘束,無法剝奪或追討其退休俸。
四、爰此,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十條,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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