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委員伍麗華等人提案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主張將都市計畫水源特定區以外、仍維持自然林木而不利農耕的土地納入補償,並使補償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原文補充說明欄為空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擴大禁伐補償適用範圍並使金額隨物價調整,回應族人對補償不公與金額偏低的反映。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原住民族人、原民與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的財政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適用範圍)及第六條(補償金額),擴大適用土地並增列補償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原文補充說明欄空白,餘詳見提案理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相似條件土地應同等對待、補償金額應隨物價調整以保障原民生計;疑慮:擴大適用與金額連動涉預算規模與認定標準,須審慎編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筆的 explain 欄為空白,理解時請以「why」提案理由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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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4-04-17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黨團協商2024-05-02
黨團協商2024-06-04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之制度旨為涵養國土之水源及森林之保育,惟因部分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內之水源特定區,依照本法係屬於禁伐區域始得申請禁伐補償,惟都市計劃法「水源特定區」以外者,仍有許多礙於地形地貌而難以開發與墾植,迄今仍維持自然林(竹)木或植生覆蓋,不宜或不利於農耕之土地,卻未能取得政策同一對待,族人多反映有所不公。又因氣候變遷因應法有關自然碳匯及獎勵輔導造林之計費及補償金額調整,導致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算基準低於平均水準,有損原住民保留地保障原住民生計的目的,爰此修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予以因應。又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國民年金法》及《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動態調整津貼,爰修正本法對原住民禁伐補償之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與時調整,以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應寬列預算之義務,增列第三項規定。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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