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的家庭總收入與財產,並保障其免於扣押及強制執行。目的在避免族人因領補償金被誤認為收入而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領取禁伐補償金的原住民弱勢家庭較不會因此喪失社會救助資格,補償金也較能保留作為維持生計之用。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禁伐補償金的原住民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族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並保障免於抵銷、扣押及強制執行(保留自願供擔保彈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償金非經常性收入、應比照其他補償性給付排除計算、維護弱勢救助;疑慮:排除項目擴大對社會救助資格認定一致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給付是否計入社會救助常牽動弱勢資格,可比較各類補償的處理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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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避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被誤認為收入或財產而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致弱勢族人喪失社會救助保障,並維護禁伐補償作為土地使用權受限補償之本質,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其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並保障其免於扣押及強制執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禁伐補償金係國家因限制原住民族於保留地之土地使用與收益權所給付之補償性款項,非屬經常性收入,現行實務將其列為收入而影響社會救助資格,與制度目的不符,應予明確排除。
二、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及貸款市場受限,禁伐補償金之給付亦受自然條件影響,具高度不確定性,非穩定可支配之經濟資源,爰有統一其法律定位之必要。
三、參照國家對其他補償性給付,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不列入社會救助計算之立法例,禁伐補償金同為因公權力限制所生之補償,基於實質公平與制度一致性,應比照排除。
四、為避免族人因受領補償而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影響基本生活保障,爰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所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五、為防止補償金遭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而喪失其維持生計之功能,原則上應予保護,並於兼顧財產自主運用前提下,保留受領人自願供擔保之弹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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