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在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禁伐補償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的標的。理由是這筆補償金性質上是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的補償,攸關基本生計,與一般財產權不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領取禁伐補償金的原住民地主,避免補償金被債權人扣押或被拿去抵押而流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的原住民地主及其債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六條之一,明定禁伐補償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償金屬特別犧牲補償、攸關基本生計,參酌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等先例不宜被扣押讓與;疑慮:可能限制受領人自主運用資金及對外擔保之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原住民族補償金的請求權保護,可一併留意與既有財產執行、債務清償制度的銜接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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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黃仁、羅廷瑋、謝龍介、牛煦庭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保留地,乃日本殖民政府為管制原住民,劃定有限的土地範圍分配每個原住民家戶生活所用,這些土地日據時期叫做「準要存置林野」,延續至今就變成原住民保留地。然部分原住民保留地,因國家限制原住民族土地之使用,無法用於農耕,嚴重影響基本生存權,故為落實特別犧牲應予補償之精神,實現國家依法限制原住民族土地之補償,而有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制度。惟此等保障原住民基本生計之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將影響原住民一般生活,故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之一、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九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精神,爰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禁止禁伐補償金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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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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